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种猪、晚阉猪等生猪产品出厂(点)时,应当加施专用检验标志,并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种猪、晚阉猪信息。

销售种猪、晚阉猪等生猪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以明示方式告知消费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