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四条有效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以及家畜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病死家畜和病害家畜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十天。对病死家畜和病害家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