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国家家畜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家畜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家畜产品,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加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不得出家畜定点屠宰企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