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小型生猪屠宰点的特别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小型生猪屠宰点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家畜定点屠宰证书但不符合省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撤回家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符合省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但设立条件达不到要求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其按照要求改造提升,经改造提升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撤回家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