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小型生猪屠宰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生猪屠宰点的日常巡查指导,协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小型生猪屠宰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