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小型生猪屠宰点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小型生猪屠宰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生猪屠宰点的日常巡查指导,协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小型生猪屠宰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