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小型生猪屠宰点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小型生猪屠宰点应当具备待宰间、屠宰间以及屠宰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有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签订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