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严格限制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立。在地处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点。
家畜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注明小型生猪屠宰点供应的本地市场区域。本地市场供应区域包括小型生猪屠宰点所在地乡镇和相邻没有生猪屠宰场所的边远和交通不便乡镇,具体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小型生猪屠宰点屠宰的生猪量应当与本地市场供应区域范围覆盖的人口规模相适应。小型生猪屠宰点不得为本地市场供应区域范围以外的经营者屠宰生猪、供应生猪产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