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立第十条有效申请设立家畜定点屠宰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家畜定点屠宰企业项目建设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征询选址是否符合省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家畜定点屠宰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影响风险评估,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