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家畜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家畜产品消费等实际情况,制订省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点)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省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家畜养殖数量、人口数量、消费习俗等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屠宰厂(点)的布局、数量、规模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