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依法公示城市更新相关信息,完善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参与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制度,发挥业主自治组织作用,保障社会公众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各类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渠道,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城市更新活动相关主体按照约定合理共担改造成本,共享改造收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