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和税务机关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