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