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调全省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政策、指导规范等,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做好城市体检、城市更新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开展城市体检,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推进城市更新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