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既有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和存量建筑功能转换。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既有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和存量建筑功能转换的指导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