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配置国有建设用地涉及缴纳或者补缴土地价款的,应当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价款。采取租赁、先租后让方式,土地租金按年支付的,租金应当按照市场租金水平定期评估后调整,评估调整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五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