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实施城镇老旧厂(园)区改造,应当发展与片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产业业态,完善公共服务设施,补齐城市功能短板,满足产业发展需求。

实施城镇老旧厂(园)区改造,应当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和活化利用,鼓励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老旧厂(园)区改造更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