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方式,做好征求村民意见、产业搬迁、人员安置、历史文化保护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