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实施主体:
(一)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市生态系统修复、城市基础设施改善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确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共同协商确定。
(三)非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由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
(四)权属关系复杂无法确定实施主体,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确需更新改造的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作出更新决定,确定实施主体。
小微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有更新意愿的,由物业权利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自主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