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方案,可以将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项目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划定为一个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并确定与实施单元范围相适应的主体作为实施单元统筹主体。

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