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收集有关专家、社会公众的意见;报送批准时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