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前应当开展城市体检。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体检工作细则,规范城市体检工作内容、组织模式和流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体检工作细则组织开展城市体检。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