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第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或者片区策划方案,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具体项目、实施主体、时序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优先考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居住环境差、市政基础设施薄弱、严重影响历史风貌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