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需要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重点区域和跨区域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明确更新目标、功能业态、主要项目、设计引导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