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经营第四十五条有效任何用水户不得阻碍供水企业根据供水管网负荷能力发展新用水户,不得妨碍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供水管网设施。供电部门应当保证供水企业连续用电,确需停电维护时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供水企业。非供水企业原因造成停水的,由造成停水的企业或者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