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经营第四十四条有效环卫、消防、绿化、市政等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