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非居民用水户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水表分户、移表、停止或者暂停用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具体业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