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经营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水成本、水资源保护、用水类别、城市供水长远发展、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确定并适时调整。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户使用供水类别计量,由供水企业代征并足额上缴财政。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