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二)饮料和饮用水生产企业直接排放生产后的尾水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