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

(二)饮料和饮用水生产企业直接排放生产后的尾水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