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取得非常规水配置的用水单位未办理用水计划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减用水指标。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未办理用水计划的,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减用水指标。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