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农业节水灌溉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农业节水灌溉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