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农业用水应当使用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和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节约农业用水。

禁止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或者农业灌溉。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