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农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在制定农业节水灌溉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