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调蓄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单位、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雨水集蓄利用。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建设集雨水窖、水池、塘坝等蓄水工程。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