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节水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高耗水工业、高耗水服务业、农业灌溉、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推动合同节水管理。引导和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开展节水咨询、设计、检测、计量、技术改造、运行管理、产品认证等服务。合同节水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