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检修供水设施,遇到故障及时抢修,保证供水设施正常供水;机关、团体、学校等公用用水设施、器具应当定期维修,损坏时应当及时更换,防止跑水、漏水,浪费水资源。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