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使用条件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不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鼓励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