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节水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饮料和饮用水生产企业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非居民用水人使用制水设备排出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