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节水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国家关于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选型(技术)标准,并做好相关的示范推广服务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定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和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