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非居民用水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

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未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办法逐步限期更新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