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节水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非居民用水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未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办法逐步限期更新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