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年取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人按照国家标准每五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企业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