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量加价增加的收入,专项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者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