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节水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量加价增加的收入,专项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者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