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人(消防用水除外)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对超出部分按下列规定缴纳超量加价水费:
(一)一档水价执行规定到户水价,水量以计划用水核定水量为准;
(二)二档水价按照一档水价的一倍加收,水量为超过一档水量但不超过一档水量百分之二十部分(含);
(三)三档水价按照一档水价的二倍加收,水量为超过二档水量的部分。
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按照以上加价标准加倍收取。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按照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规定加征水资源税。
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