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节水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取得非常规水配置的用水单位,应当向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计划。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