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取得非常规水配置的用水单位,应当向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计划。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