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集中供水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阶梯水价。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

(一)一级水价执行规定的水价;

(二)二级水价为一级水价的一点五倍;

(三)三级水价为一级水价的三倍。

阶梯水价制度具体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