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违反本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