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违反本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