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建立营商环境政务服务评价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民主党派成员、企业代表、执业律师、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及时对营商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网络、来信、来访等线上线下渠道反映营商环境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核实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法治会审解决机制,推进问题解决。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