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务履约守诺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规定对政务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市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等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不得推诿。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