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施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等,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监管对象负责人陪同,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推动日常监督检查合并进行,严禁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

市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与数字化监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业务体系和应用体系,打造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实现协同监管和数字化业务一体推进。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