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积分管理,健全事前信用核查、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价,事后信用公示、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等全流程信用管理机制。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当以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